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題:29省份修訂計生條例,社會撫養費四大焦點如何變化?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周科、陳尚營、席敏
近日,《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份修訂計生條例。其中,廣東、安徽、山東等22個省份在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如何征收?錢花在哪了?是否和上戶掛鉤?“新華視點”記者就公眾關切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追蹤。
--焦點一:各地撫養費按照什么標準征收?
記者梳理發現,29個省份修訂的計生條例基本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對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會撫養費,不過標準各異。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數征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對于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河南、山東等地按計征基數的3倍征收;江蘇按照計征標準的4倍征收;陜西、福建等地按計征基數征收2倍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遼寧則按照計征基數的5至10倍征收。
--以家庭年收入為基數征收,有的還按月預征。山西明確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掛鉤,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至6倍征收。貴州還按月預征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
――按職業制定處罰標準,國家工作人員還要受行政處分。河北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征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遼寧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多生多罰,超生2個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處罰,有的遞進累加。吉林規定,超生2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生育第3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5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焦點二:征收標準是否過高?
多地公布新修訂的計生條例后,一些網民提出,社會撫養費征收過高,且標準差異較大。
記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征收標準的22個省份,不少地方改變了原來的征收標準倍數。如山東省在今年1月22日通過的計生條例修正案中,已將原來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為按規定基數的3倍征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將計征基數調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龍江最低,只征收計征標準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征收標準未作調整,比如,北京和遼寧計征上限仍然定為10倍。
據了解,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給予各地“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鄧相超認為,雖然各地情況不同,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有適度差別是必要的,但差別過于懸殊會損害征收的公平性。
針對一些地方計征標準存在倍數區間的情況,湖北省一鄉鎮計生辦郭姓工作人員介紹,超生家庭情況不一樣,條件好的可按最高倍數計征,條件差的可按最低倍數計征。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表示,針對個人的財產情況不同,法律上允許存在一定彈性區間,但是基層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帶來執法不規范和權力尋租。這需要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并加大征收過程中的監管和法律懲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