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名稱:出口商品配額許可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外貿法》第十六--二十條;
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十二條;
三、《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12號)第一--三十三條。
申請條件:
一、焦炭、稀土:應為商務部公布的2007年焦炭、稀土出口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二、原油、成品油:應為國家指定企業;
三、錫及錫制品:應具有前3年錫及錫制品出口實績(以海關總署統計為準);
四、鎢品、銻品、白銀:應為商務部公布的2007年鎢品、銻品、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五、銦、鉬:應為商務部公布的符合銦、鉬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申請材料:
一、焦炭、稀土:經中國五礦化工商會復核的生產企業出口供貨業績;地方主管部門申請函或中央管理企業申請函;
二、原油、成品油:配額申請函;
三、錫及錫制品:
(一)地方主管部門的配額申請函;
(二)企業出口合同;
(三)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四、白銀、鎢品、銻品:地方主管部門配額申請函。
許可程序:
一、焦炭、稀土:根據出口配額總量、前三年中國海關統計或生產企業出口供貨業績,利用統一公式計算各企業所得配額量,經司務會討論通過報部領導批準,以部函形式告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二、原油、成品油:根據出口配額總量和各企業出口實績占總出口量的比例計算各企業所得配額量,經司務會討論通過報部領導批準,以部批件形式告各企業;
三、錫及錫制品:根據出口配額總量、前三年企業出口實績及相關系數,利用統一公式計算各企業所得配額量,經司務會討論通過報部領導批準,以部批件形式告各地商務主管部門;
四、白銀、鎢品、銻品:根據出口配額總量、前3年企業出口實績及相關系數,利用統一公式計算各企業所得配額量,經司務會討論通過報部領導批準,以部批件形式告各地商務主管部門;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外貿司65197859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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