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集貿市場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市市場監(jiān)管局開展監(jiān)督檢查 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將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進入倒計時。昨天,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表示,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條例”,按照相關法規(guī)要求,該局將依法把北京市“塑料袋”管起來,嚴格塑料袋監(jiān)督管理。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嚴禁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等行為都在監(jiān)督檢查的范圍之內。
新版“條例”中不僅關注到了垃圾分類,更提出了減量化,對于市場上塑料袋的提供和使用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 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如果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昨天,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表示,按照相關法規(guī)要求,該局將依法開展對本市塑料袋生產企業(yè)以及商場、超市、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塑料袋監(jiān)督管理。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介紹了本市商品零售場所涉及塑料袋使用和銷售的具體要求。
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同時商業(yè)企業(yè)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中的經營者在經營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須印有本企業(yè)或者所在市場的名稱。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內的經營者銷售和使用塑料袋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指定柜臺或者攤位集中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shù)量、單價和款項,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有四種情況不得出現(xiàn):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guī)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據(jù)了解,我國自2008年6月1日起開始實行“限塑令”。2007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通知明確規(guī)定:從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限塑令”實行12年后,北京大型商超基本已實現(xiàn)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但集貿市場、早市等商品零售場所免費提供塑料袋甚至是超薄塑料袋的情況仍然存在。(記者 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