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被執行的十個典型案例,旨在展示各地法院轉變執行工作思路、創新執行方式方法,確保戰“疫”、執行兩不誤的良好效果,綜合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努力保障、支持企業及時實現勝訴債權利益,恢復生機、重返市場,為之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信某分申請執行某路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信某分訴黑龍江省某路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2018年3月,塔河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黑龍江省某路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信某分工程款等共計96.7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信某分無法向60多位農民工支付工資,于2020年1月2日向塔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塔河縣法院當天立案執行。
考慮到部分企業因疫情推遲復工復產,將會給農民工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塔河縣人民法院將這起案件列為疫情期間重點執行案件,要求執行局優先予以執行。案件執行法官多方調查詢問,堅持每天線上、線下查找可供執行財產線索,2020年2月3日,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黑龍江省某路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中剛剛匯入一筆款項,當即采取了網上凍結和強制扣劃措施,并及時將全部執行款96.7萬元交到信某分手中。
案件意義:拖欠農民工工資是由來已久的頑疾,也是影響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關系到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歷來是各級法院高度關注的執行案件類型。今年春節以來發生的這場罕見疫情,對于尚未領到工資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塔河縣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積極主動作為,將這起涉農民工工資的民生案件列為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扎實細致的工作,通過網上執行手段幫助60多位農民工及時討回工資,最大程度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解決了他們在疫情期間的生活困難,有效實現了抗擊疫情和執行工作兩不誤,讓人民群眾在疫情期間感受到司法的溫暖。
二、哈爾濱龍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哈爾濱龍昌混凝土公司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標的額人民幣600余萬元。2020年1月13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中近400萬元存款。
2020年3月初,突發的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執行人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求助,請求法院加快執行進程,幫助他們盡快擺脫困境。在對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后,執行法官立即撥通了被執行人的電話,向其說明申請執行人因突發疫情遭遇的經營困難,向被執行人釋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將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會實施聯合信用懲戒,必將會對企業的知名度和信用造成嚴重影響。在執行法官的積極溝通下,被執行企業明確表示愿意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并開始積極籌措資金,很快就履行了全部法律義務。
案件意義:此次突發的疫情使大量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面臨無法償還貸款、無法及時為職工發放工資等難題,該案申請執行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這起案件的高效執結,為企業及時復工復產提供了強大助力。
這起案件發生在疫情期間,在企業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靈活方式,了解到企業復工復產的困難,準確抓住被執行人大部欠款已被凍結的有利時機,通過向被執行人釋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企業信用產生的負面影響,促使這家知名企業主動履行全部義務,有效解決了申請執行人復工復產所需資金問題,幫助企業順利開工,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三、張某平申請執行某礦業集團多種經營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07年10月23日,張某平與某礦業集團多種經營總公司(以下簡稱礦業集團)簽訂了借款合同,因礦業集團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張某平向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后,因礦業集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20年1月16日,張某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法院調查,因礦業集團20余個銀行賬戶的余額總和不足以償還全部借款,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上述賬戶。2020年2月27日,礦業集團向興安法院提出申請,稱其上級企業撥付的疫情防控專項資金已匯入公司賬戶但無法使用,特申請法院對該公司賬戶予以解凍。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迅速進行調查核實。執行法官向申請執行人反復闡明這筆資金屬于專項資金,以及這筆資金對于礦業集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得到申請執行人的理解后,執行法官迅速召集合議庭進行合議。同時,協調銀行臨時開通對公窗口,不到半小時就對賬戶予以解凍,使礦業集團及時拿到了這筆疫情防控專項資金。
案件意義:在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各級法院更應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根據省法院相關要求,疫情防控期間,對承擔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要暫緩采取執行措施,對明確專用于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防疫工作大局的負面影響。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在被執行人礦業集團既要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又急需解凍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情況下,興安法院沒有簡單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是從疫情防控的大局出發,認真核實資金性質,積極爭取申請執行人理解,依法解凍企業防疫專項資金,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從善意文明執行的角度出發,全力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鮮明態度。
四、劉某、白某富申請執行王某成、姜某華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王某成、姜某華共同經營一家大型養豬場,為擴大生豬養殖規模,二人先后向劉某、白某富借款134萬元,后因未償還全部借款,劉某、白某富將二人訴至雞東縣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劉某、白某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積極促成雙方自愿達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隨著疫情的發生,申請執行人擔心被執行人無法按期履行和解協議,遂要求法院依法拍賣養豬場。雞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經過分析研判,認為疫情期間難以進行正常的生豬屠宰及運輸,若強行啟動司法拍賣,容易造成財產價值大幅貶損,將會對雙方當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決定再次促成雙方和解。經過與雙方當事人的多次溝通,申請執行人同意待疫情結束后啟動執行,被執行人承諾疫情結束后立即履行全部義務,雙方再次達成了執行和解。
案件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雞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直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而是著眼執行的長遠效果,避免了當事人利益受損,充分體現了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
被執行人經營的這家生豬養殖場規模較大。若在疫情期間強行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不僅會造成養豬場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使申請執行人面臨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風險,還可能對當地豬肉市場供應及豬肉價格穩定造成消極影響。雞東縣人民法院主動服務大局,既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對維護疫情期間市場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五、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申請執行某有機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某農場有限公司及王某等五人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7年6月30日,某有機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借款8300余萬元,并由某農場有限公司及王某等五人提供擔保,某農場有限公司還以自有2.2萬畝水田使用權做抵押。因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將全體借款人、擔保人訴至法院,并于2019年9月申請密山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該2.2萬畝水田,但由于疫情原因,導致司法拍賣不能如期進行。常年承包該塊土地的50余位農戶急于準備春耕生產,但因無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集體向法院求助。密山市人民法院在核實有關情況后,積極協調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開辟了“卡點”綠色通道,順利約談了某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由該公司先通過電子轉賬方式收取土地承包費并由法院依法扣留,待疫情過后雙方持電子憑證補簽合同,不到24小時就解決了農戶的后顧之憂。
案件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充分考慮密山是農業市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的執行方式,依法保障了疫情期間農民春耕備產,有效維護了疫情期間社會穩定和密山市的糧食安全。
春耕不僅關系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也影響著群眾基本生活,對于我省重要的農業產區,影響尤其深遠。如不盡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會影響春耕春種,疫情防控要嚴防嚴守,春耕備產又迫在眉睫。在疫情管理措施最嚴格的時期,密山市人民法院積極爭取疫情防控部門的有力支持,僅用24小時就完成了開辟交通綠色通道、約談公司法定代表人、組織農戶通過電子轉賬繳納承包款等一系列工作,徹底解決了50余位農戶無法按時春耕備產的難題,達到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雙贏”。
六、武某明申請執行楊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楊某長期居住在俄羅斯,武某明在俄羅斯為其打工。春節前,武某明回到通河老家,因楊某未及時結清武某明的勞務費,雙方發生糾紛并訴至撫遠市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楊某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武某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該案執行恰逢“疫情”暴發,楊某身在俄羅斯不能回國,執行人員無法與他取得聯系,導致執行工作陷入停滯。
由于拿不到勞務費,武某明的生活陷入困境,急需資金春耕備產,多次請求法院幫助解決。經過多方詢問,執行法官終于和楊某的家屬取得聯系,并委托其家屬告知楊某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后果。在執行法官的反復催促下,身在俄羅斯的楊某打來跨國電話,要求與武某明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因疫情管控的影響,雙方無法現場簽訂和解協議。執行法官提出通過建立微信群進行網上簽約的辦法,得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最終,身在異國、遠隔千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反復協商,最終確定了還款日期、還款方式,正式達成和解協議,執行法官將協議商定、簽訂的全過程截屏留存。
案件意義:為避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惡化,全國各地實施了嚴格的交通、人員、車輛等管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進一步蔓延,也為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挑戰。為解決因疫情致使案件不便現場執行的問題,全省法院執行部門不斷深化信息技術與執行工作的融合,充分運用遠程會商、指揮調度、網絡查控、司法網拍等手段,確保執行工作不停擺、執行措施不斷線。
本案中撫遠市人民法院突破疫情及國界的阻隔,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促成身在遠隔千里的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及時解決了申請執行人春耕備產資金短缺的難題,有效實現了疫情期間執行工作力度不減弱,申請人勝訴權益不耽擱,公平正義不因疫情而遲到。
七、黑龍江東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姜某艷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黑龍江東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姜某艷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姜某艷未按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履行法律義務,東寧市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拍賣姜某艷所有的一處廠房。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賣流拍價格接收該拍賣房產以物抵債。
2020年2月24日,一家招商引資的口罩企業落戶東寧市,欲承租該廠房用于疫情期間口罩生產,并與黑龍江東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初步意向。囿于該廠房內有大量案外人安裝的海鮮加工設備,導致廠房無法投入正常使用。時值抗擊疫情關鍵時期,為加快促進疫情防控應急物資生產,盡快緩解當地防疫物資緊缺的問題,東寧市人民法院迅速研究部署,要求特事特辦,優先處理。該院院長第一時間帶領執行干警研究制定執行方案、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耐心對廠房租賃管理人進行釋法明理,僅用48小時就完成了房屋騰退、設備搬運、房產交付等工作,將廠房順利交付給申請執行人黑龍江東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口罩生產企業搶前建設、盡早投產創造了有利條件。
案件意義:疫情防控的成效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的復工復產對于保障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東寧市人民法院從疫情防控的大局出發,及時回應抗疫物資生產企業的迫切需求,克服疫情期間組織開展騰退房屋等大型執行行動面臨的困難和風險,將保障口罩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作為職責和使命,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服務大局、能動司法的工作要求,為防疫物資的生產和當地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八、劉某申請執行某鄉政府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泰來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劉某申請執行某鄉政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于2020年1月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春節期間,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日趨嚴峻,該鄉政府向上級單位申請了一筆15萬元的疫情防控專項資金,用于為鄉民購買防疫物資。2月2日,該筆專項資金匯入鄉政府銀行賬戶,但因該賬戶已被法院凍結而無法提取。
接到鄉政府解凍賬戶的申請后,泰來縣人民法院認為疫情防控是關系當地群眾生命健康的頭等大事,必須依法迅速妥善處理。在確認該筆匯款確屬疫情防控專項資金后,泰來縣人民法院積極溝通申請執行人,得到申請執行人的理解。2020年2月3日早7點,泰來縣人民法院執行局3名干警戴上口罩,并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冒著嚴寒驅車120多公里到達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在當地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的協助下,第一時間將賬戶解凍,并在將疫情防控專項資金交給鄉政府后再次凍結了該賬戶。
案件意義:疫情防控期間,泰來縣人民法院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出發,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秉持特殊時期特事特辦、從快處置原則,打破原有執行模式,依法履行執行職能,確保解凍、劃撥、續凍工作不因疫情影響而“斷檔”,最大限度減少執行工作對政府疫情防控、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某鄉政府雖是被執行人,但同時承擔著組織開展當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任。泰來縣人民法院以疫情防控的大局為重,勇于擔當作為,依法審慎采取執行措施,既確保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也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九、黑龍江省社會救助安置中心申請執行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黑龍江省社會救助安置中心申請執行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一案,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是省民政廳下屬單位,負責盲聾啞失能人員的照料看護工作。該救助中心在2014年與被執行企業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但因對方違約,合同未能繼續履行。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違約企業返還該救助中心全部租賃物。
案件進入執行后,正值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法官多次采取電話、微信等方式與被執行人溝通,督促其盡快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表示無法到現場參加返還耕地工作。隨著春耕生產迫在眉睫,申請執行人焦急萬分。執行法官在做好疫情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驅車200多公里趕到克東縣寶泉鎮執行現場,踏雪水、蹚泥地,深入到田間地頭,逐塊探查土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執行方案。經過執行法官的逐一核查,并通過移動執行終端、微信等方式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聯系,最終將三萬余畝耕地在春耕前及時交付到申請執行人手中。
案件意義:當前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時節,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堅持執行工作服務大局、服務人民群眾的理念,把為群眾提供優質司法服務貫穿執行全過程,對涉案三萬余畝耕地予以公告、執行,并及時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確保了春耕生產及時進行。為申請人黑龍江省社會救助安置中心正常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及時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黑龍江某新材料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解除江蘇鴻泰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
案情簡介:黑龍江某新材料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防護服、口罩等醫護用品原料生產能力的企業。2019年1月2日,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該公司被江蘇鴻泰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至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根據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依法對該公司的廠房、無紡布機器配套設施予以查封。
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后,黑龍江某新材料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被黑龍江省政府列入黑龍江省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資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但因廠房、設備被法院查封,企業不能通過申請抵押貸款獲得流動資金,無法啟動復工復產,申請法院解除對石房、設備的查封,請求盡快恢復生產。接到黑龍江某新材料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申請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從疫情防控需要出發,積極與江蘇鴻泰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溝通,最終該公司同意法院解除查封。同時,法院與當地疫情防控、不動產等部門聯動,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于2020年2月17日解除了對廠房、設備的查封,使該新材料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順利恢復了防護服、口罩的生產能力。
案件意義: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大局出發,依法為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紓憂解困,全力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幫助企業及時恢復防疫物資生產能力,為當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這起執行案件中,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解除保全使企業順利復工復產,不僅解決了當地疫情防控物資短缺的問題,同時提高了企業的履行義務能力,為企業戰勝疫情、繼續發展注入動力和信心,有效維護了申請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總臺央視記者 郭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