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護民生:非法狩獵?可以不“刑”但應當要“行”!
恩施地處鄂西山區,森林覆蓋率高,動植物資源豐富,遍布林中的“山珍”卻不時會引起不法分子的覬覦。在提倡綠色生態治理的當下,如何護好恩施的山林萬物,逐漸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話題。恩施市檢察院則用“行刑反向銜接”傳達出自己的聲音。
2024年4月,恩施市人呂某某因使用捕獸夾捕獲野生動物的行為被移送恩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呂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但是“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隨后恩施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案件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就呂某某非法狩獵的行為是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予以審查。
恩施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呂某某使用禁獵工具捕獵豬獾數只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雖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但仍應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切實發揮法律的懲戒與教育作用。遂向恩施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該局依法對呂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在收到檢察意見書之后,恩施市農業農村局立即對相關案卷事實進行核實,并根據獵獲物價值和呂某某主觀態度,最終處以兩千元的罰款。
野生動物資源是生態環境的重要一環,關乎群眾切身利益。恩施市檢察院始終堅持人民權益至上原則,針對大部分不起訴非法狩獵案件都制發了檢察意見,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于涉案當事人的非法狩獵違法行為做出處理,實現了教育和懲戒相結合,以案釋法,有效保護了當地的野生動物資源。(供稿人:恩施市人民檢察院孫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