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名稱
直銷企業設立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六、《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七、《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九、《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22號);
十、《直銷業務培訓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安部令2005年第23號);
十一、《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24號);
十二、《直銷產品公告》(商務部、工商總局2005年第72號公告);
十三、《直銷員證公告》(商務部2005年第74號公告);
十四、《直銷員培訓員證公告》(商務部2005年第75號公告);
十五、《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0號);
十六、《商務部關于答復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商資函[2005]98號);
十七、《商務部關于申報直銷企業服務網點認可函和確認函格式的通知》(商資函[2006]5號);
十八、《商務部關于加強管理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6]115號);
十九、《商務部關于明確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核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7]35號)。
申請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申請材料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及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企業符合成為直銷企業的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八、境外投資者申請從事直銷經營,應提交其在境外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授予全權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人)證明、會計/審計機構審驗的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上述證明文件須經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構予以公證,出具公證文書(并提供中文翻譯件);境外投資者還應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從事直銷活動經驗的書面聲明。
九、企業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所在地區的區/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及商務部相關規定對服務網點方案進行核查,予以認可的,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認可函。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報材料時,須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符合《直銷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確認函。
許可程序
一、申請設立直銷企業的許可程序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工作日內,經征求工商總局及公安部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凡是工商總局或公安部明確申報企業本身涉嫌傳銷的,商務部一律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二、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程序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申請設立直銷企業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申報企業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由申報企業住所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
直銷企業申請擴展直銷區域,由申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匯總擬擴展區域的省級商務部門出具的服務網點認可或確認函后向商務部轉報。商務部在征求公安部和工商總局就直銷企業經營情況的意見后決定是否批準直銷企業擴展直銷區域。商務部決定批準直銷企業擴區后,將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公布。
三、直銷企業增加服務網點的許可程序
直銷企業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服務網點。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不需要報批,但其方案應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將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公布。
告知方式
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商務部提出正式修改意見后,申報企業再次提交申報材料,應重新起算受理日期。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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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6519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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