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注明的單位相一致。
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并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