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如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將被注銷:
(一)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終止其在華業務的;
(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連續10個月以上無常駐記者,被視為自動終止在華業務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
外國常駐記者如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注銷:
(一)所屬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終止其在華業務的;
(二)外國常駐記者離任;
(三)外國常駐記者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每年累計少于6個月的;
(四)外國常駐記者證有效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前,新聞司將通知有關機構和記者;注銷后,新聞司將不定期通過IPC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名單。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的記者,其J-1居留許可自注銷之日起10日后自動失效。該記者如希繼續在華停留,應當自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證變更登記。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或外國常駐記者證一旦遺失,該機構或該記者應當立即向注冊登記機關(駐京記者向IPC,駐滬、渝、穗、沈記者分別向駐地外辦)報告并書面說明情況,辦理注銷手續,并在所在地省市報紙上刊登掛失聲明。申請補證時,應提供報紙掛失聲明原件和補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