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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今起施行

發布時間: 2020-01-03 | 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 | 作者:  | 責任編輯: 胡俊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90號


《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國英

2019年12月30日

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全力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和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全面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堅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創造的發展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動能,努力建成全國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投資環境最優、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獲得感最強的省份之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有關規劃的要求,落實長三角法治營商環境建設區域協同機制和等高對接機制,強化創新協同驅動,加強互動合作,借鑒先進經驗,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服務體系,優化市場環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開展“四送一服”雙千工程,為市場主體送新發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創新項目,送生產要素,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通過省“四送一服”雙千工程綜合服務平臺,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解讀、收辦問題、對接生產要素等服務,在職能范圍內依法依規幫助解決生產經營各類問題。


?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依據國家建立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營商環境有關監測系統調查以及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等方式,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省支持發展的政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全面實施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依法公開交易及履約信息,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健全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分類分行業統一市場主體參與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清理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健全公共資源項目交易市場和履約現場聯動機制,推進市場主體及項目履約行為信用評價和行政處罰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運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進行,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商務、外事、公安、海關等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積極推進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協作,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行統一的企業登記業務規范、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簡化市場主體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優化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間,精簡申請材料,降低開辦成本,提升企業開辦便利度。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部署,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強化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培育,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才流動配置方式。


?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加強政策跟蹤調研,及時就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實施直接融資省級財政獎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給予獎勵。


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省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省財政統籌資金支持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注資及獎勵,促進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營。


提升政策性融資擔保服務能力,推進新型政銀擔業務,實施擔保再擔保優惠費率政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引導公用企事業單位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各項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七條  圍繞建立趨同的信用制度和標準、共享的信用信息資源、共同遵守的激勵和懲戒機制,加強長三角區域交流與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產品應用、制度保障、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等領域,推進區域信用一體化進程。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提高清稅辦理速度,優化社保、商務、海關等登記注銷,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與司法機關協作,推動建立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維護穩定等工作。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共同打造新型全省政務服務“皖事通辦”平臺,推進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程網辦,建設“皖事通”統一移動端,健全線下實體政務大廳,深度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規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陽光、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公布各層級審批服務事項目錄。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等服務方式。進一步再造審批服務流程,壓減辦理時限,優化辦理環節。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推行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隨時辦”服務。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打造一批國家級、省級政務服務標準化試點示范中心。統一政務服務中心、鄉村為民服務中心名稱、形象標識,工作人員應當亮牌上崗,推行親切服務、標準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動態調整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最小顆粒化事項實施清單,建立與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協調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編碼、名稱、類型、依據,省、市、縣、鄉、村應當相同,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集中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通過其他渠道公布的,應當做到數據同源、同步更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健全政務服務中心,優化和改善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環境,提升智能化服務水平,提供滿足工作需要的場地空間、配套設施等必備條件。整合部門單設的服務大廳,部門單設大廳原則上不再保留。完善鄉村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鄉鎮、村(社區)為民服務中心。


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服務窗口為主導的政務服務運行機制,實行一窗受理、集中審批、集成服務,在政務服務中心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不動產登記、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建設工程等重點領域,以辦一件事為主題,整合再造辦理流程和申報材料,依托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構建網上并聯審批系統,推動聯辦事項跨部門、跨層級全流程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分類推行統一收件、分類受理、集中審批、統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打造通辦窗口、主題窗口、專業窗口,為市場主體提供無差別服務和精準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全面對接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涉密事項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網上平臺辦理,實現更多事項全程網辦,推行不見面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中心與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數據資源共享利用,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自建信息系統與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業務數據對接,實現互聯互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信息技術手段,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政務數據資源有序歸集、共享應用。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匯聚數據,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強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全過程管理,確保信息數據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因工作需要可以接觸到信息數據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包括部門自建系統和垂管系統),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進行評價,全面匯集市場主體評價信息,建立差評辦件反饋、整改、監督和復核、追評全流程閉環工作機制,評價結果納入對政府部門及人員的相關考核。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權責清單制度,建立健全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深入推進權責清單統一規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權力。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優化項目審批(核準)流程。項目決策應當統籌考慮用地、規劃、環保等各類建設條件一同落實和并聯辦理,提升項目落地速度。


第四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要求,從工程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等全過程,分類分階段優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實行一份指南、一張表單、一窗受理、并聯辦理,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在線審批,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一般登記3個工作日以內辦結。其中涉及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的1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設,加快實現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持續壓縮辦理時間,整合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水電氣過戶等配套服務。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推行“單一窗口”辦理模式,優化簡化通關流程,建立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工作機制,簡化通關、繳稅等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優惠,切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拓展辦稅渠道,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部門、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銜接落實對應領域國家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依法依規建立完善地方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嚴格依照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產品標準開展監管,以科學合理的規則標準提升監管有效性,降低遵從和執法成本。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聯合獎懲系統和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檔案,規范市場主體信用認定及公示,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強化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


第五十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管理,依托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依據企業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抽查檢查結果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錄入監管平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歸集至監管平臺,通過公示系統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等進行公示。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食品藥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監管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依法檢驗、發生事故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留足發展空間,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誡、引導為主,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加快建設地方和部門在線監管系統,實現各級各部門在線監管系統與國家在線監管系統對接聯通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非現場監管,匯聚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監管業務數據、社會投訴舉報數據、互聯網及第三方相關數據,推動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和監管數據可共享、可分析、可預警。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進行,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十五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市場主體采取限產、停產、停業等應急管理措施時,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情況、行業類別采取不同的措施。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權限范圍內,依法健全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嚴格限定裁量權的行使。


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有關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可能增加市場主體成本、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給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評估和清理,發現存在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情形的,及時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等規定和做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市場主體認為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保護,對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置。


第六十條  市場主體之間涉及合同、債務、財產權益等民商事糾紛,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涉及房屋征收、社會保障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行政爭議或者民事糾紛,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調解申請;對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依法申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投訴方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具體受理舉報、投訴事項。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明確受理或者轉辦舉報、投訴事項的時限,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按督查檢查計劃組織重點督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明察暗訪;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三)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


(四)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六十五條  對存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督促同級政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監察機關。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