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復工復產正在進行中,安徽省總工會日前發布提示,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抗疫時期有關政策的規定,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穩定勞動關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能以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勞動者有平等的就業權,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殘疾人,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除對特殊工種有特殊要求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絕錄用。
安徽省總工會提示,因疫情停工和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一般為一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根據《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與此同時,職工因疫情被隔離,應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職工因確診感染新冠肺炎,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觸等不能提供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以及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