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檢制度、遇暴力醫生可回避診療、高風險就診者安排陪診監督……
北京首次立法保障醫院安全
為維護醫院安全秩序,懲治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昨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就規定草案作說明。
規定草案堅持“小切口”立法,全文共三十二條,明確了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攜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類嚴格禁止的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同時提出,醫院將建立安檢制度,高風險人員就診可安排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監督。受到暴力威脅時,醫務人員可回避診療。
面對暴力 醫務人員可回避診療
草案明確,醫院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醫務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
草案提出,醫院應當履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醫務人員安全防范制度、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以及對涉醫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五項職責。
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保護措施,回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安全威脅消失后,應及時恢復診療。
攜帶刀具擺設靈堂等七大類行為將受罰
不得恐嚇、威脅、謾罵、推搡醫務人員,不得以大聲喧嘩、吵鬧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秩序;不得毆打、傷害醫務人員;不得攜帶匕首等管制器具進入醫院;不得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尸、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聚眾滋事……規定草案明示列舉了七大類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具體行為,任何人不得為之。
有以上行為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多次實施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院和醫務人員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涉醫違法犯罪人的處罰情況,將共享到國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可依法采取聯合懲戒。
公安機關在二級以上醫院設警務室配備警力
在加強人防、技防方面,草案提出,公安機關應按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與醫院保衛部門合署辦公,醫院應當為警務室提供必要工作條件,警務室負責人兼任醫院保衛部門副職,參與醫院安全保衛工作。
此外,醫院應當根據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等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同時設置安全監控中心,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為鼓勵治安保衛人員積極履職,避免惡性傷醫案件發生,規定草案設置了免責條款,提出治安保衛人員因正常履行職責給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他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
醫院將建立安檢制度
規定草案提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嚴防禁止攜帶物品進入醫院。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的,醫院有權拒絕進入。對拒不接受安檢、強行進入醫院或者擾亂安檢現場秩序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發現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做好現場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攜帶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且拒絕寄存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高風險就診人員陪診監督
有揚言暴力、涉醫犯罪前科的患者,如何安全就醫?規定草案提出,對有涉醫違法犯罪前科和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或者揚言實施暴力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發現后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先進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違法行為;在其承諾遵守規定后,由醫院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監督,直至離開醫院。
此外,對醉酒、精神或行為異常并有暴力傾向等就診人員,醫院可安排治安保衛人員協助醫務人員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如發生對醫務人員的暴力威脅,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迅速控制違法行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留固定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偵查。
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臺
規定草案提出,衛健部門應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臺,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涉醫110警情、高風險就診人員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為人數據等信息。
公安機關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進行法制宣教,告知當事人不得有違法行為。發生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案件時,醫院和公安機關聯動處置。
馬上就問
醫院安全秩序誰該負責?患者的權利如何受到保護?安檢制度如何推行?……市人大常委會內司辦、教科文衛體辦有關負責同志對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題一:醫院安全秩序責任到底是誰的?
該負責人表示,醫院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場所,既包括單位自身的內部空間,又包括廣大患者就診的公共空間,這兩個空間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難以切割。
醫院作為本單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應當承擔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主體責任。也就是說,配足配強保安,加強巡查值守,減少安全隱患,開展應急處置,都是醫院責無旁貸的職責。
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責部門。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擔制定醫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規范,指導、檢查醫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日常巡邏防控,依法辦理涉醫案件等職責。
因此,規定草案將醫警聯動、預防為主作為突破口,一方面強化醫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統建設,另一方面促進醫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預防和減少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問題二:暴力傷醫多由醫療糾紛所致,僅保護醫務人員,誰來保護患者?
該負責人表示,首先重申一個原則: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暴力傷醫的理由!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加強醫院安全秩序,核心在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問題,建議細化相關制度規范。事實上,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處理醫療糾紛問題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和詳細的流程。北京市也從2011年起,成立了獨立于衛生健康部門和醫院的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北京各級各類醫院及醫療機構的醫患糾紛調解工作。
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法規重點是解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減少暴力傷醫問題,而不是要解決醫患關系問題。保護的是那些正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醫務人員,防范和打擊的是暴力傷醫行為。因此,法規草案不再過多規范醫療糾紛的內容,僅保留了原則性規定。
問題三:以后去醫院是要先進行安檢嗎?
規定草案提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有意見提出,醫院病人多、出口分散,安檢很難操作。也有意見認為,各級各類醫院都進行安檢沒有必要。
該負責人表示,作為重要預防措施,安檢可以有效防范傷害醫務人員的禁帶物品進入醫院,國內外均有醫院進行安全檢查的先例,北京也有不少醫院采用安檢措施,已經具備實踐基礎。當然,考慮到各類醫院的不同情況,法規要求建立安檢制度的同時,給醫院采取的具體方式上留有空間,醫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采用機器或人工安檢,全面安檢或重點巡檢等不同方式。
問題四:醫院暫停診療,病患怎么辦?
從權利對等的角度看,當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就診人員及其陪同人員的暴力威脅時,醫務人員已沒有義務繼續診療,實際情況也不允許繼續診療。因此,法規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的權利,規定可以回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這樣既是保護醫務人員自身權利,也是保護其他患者接受診療的權利,對施暴者更是一種提示,時刻要考慮施暴的后果。
當然,在保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同時,也應保障患者正常就醫的權利,防止暫停診療的濫用。規定醫院可以有條件暫停診療,影響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診療。(記者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