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提交一審
本市醫院擬設警務室 建立安檢制度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規定(草案)》堅持“小切口”立法,按照醫警聯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共同維護的工作原則,共三十二條。明令禁止毆打、傷害醫務人員等行為,提出醫院設立警務室,衛健、公安等部門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涉醫110警情,公安機關對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建立六項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包括建立安檢制度,采取就診人員總量控制,對高風險就診人員防范性陪診,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和醫院有條件暫停診療權利等。
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
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
《規定(草案)》提出建立六項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一是加強醫院人防、技防建設。 醫院應當根據醫院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等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安全監控中心。醫院應當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聯網,并接入屬地公安機關。
發現攜帶管制器具等應立即報警
二是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嚴防禁止攜帶物品進入醫院。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配合進行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
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醫院有權拒絕進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院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做好現場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攜帶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且拒絕寄存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就診人員總量控制 提升就診體驗
三是醫院就診人員總量控制。醫院應當采取就診人員總量控制措施,推行實名制預約掛號,改善診療環境,提升就診體驗,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完善醫療糾紛調處制度
四是完善醫療糾紛調處制度。醫院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范投訴處理程序,做好宣傳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醫院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等
高風險就診人員采取防范措施
五是建立就診防范措施。對有涉醫違法犯罪前科和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或者揚言實施暴力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發現后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先進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違法行為;在其承諾遵守醫院管理規定后,由醫院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監督,直至離開醫院。
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可回避診療
醫院可有條件暫停診療
六是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和醫院有條件暫停診療權利。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保護措施,回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影響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診療。
重點
制定并公布醫院禁止攜帶物品名錄
《規定(草案)》明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責任。其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醫療糾紛調解和醫警聯動工作機制等。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措施,組織指導處置重大涉醫安全事件等四項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制定醫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規范,指導、監督醫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日常巡邏防控,依法辦理涉醫案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制定并公布醫院禁止攜帶物品名錄等四項職責。
醫院應當履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范制度;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對涉醫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五項職責。
公安機關對安全隱患提前介入
關于制度設計和預防措施方面,《規定(草案)》提出,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與醫院應當定期會商通報信息,分析醫院治安形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風險評估預警,協同處置涉醫安全事件。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臺,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涉醫110警情、高風險就診人員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為人數據等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進行法制宣教,告知當事人不得有違法行為。對涉醫警情應當迅速出警,當場查證、快速處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斷制止威脅醫務人員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醫院警務室負責人兼任保衛部門副職
《規定(草案)》提出,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必要警力,與醫院保衛部門合署辦公,警務室負責人兼任醫院保衛部門副職,參與醫院安全保衛工作。
警務室應當加強對醫院日常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開展巡查、防控、處置工作等。
對未設置警務室的醫院,屬地公安機關和醫院保衛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職責。
攜禁帶物品進醫院將被處罰
《規定(草案)》明令禁止行為,第二十四條提出,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侮辱、恐嚇、威脅、謾罵、推搡和惡意尾隨醫務人員,以大聲喧嘩、吵鬧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秩序;毆打、傷害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攜帶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以及菜刀、斧頭、棍棒等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進入醫院;非法占用、故意損毀醫院財物;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敲詐勒索,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尸、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聚眾滋事等行為;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攜帶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進入醫院,不聽勸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繳,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